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 第 1 篇: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云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素养,促进人的全面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终身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面对全社会成员的教育,是推动经济社会进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公益性事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履行终身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民教育外、包括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加、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进展规划,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整合终身教育资源,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科技、水利、林业、民政、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扶贫、老龄工作部门及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终身教育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
前款规定的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在职及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购买终身教育服务等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 1
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 60%
第八条 鼓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制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