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 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一、情景再现L 电力公司主营水力发电,2006 年 2 月并网发电,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家电网公司
投产后无基建或大修项目,2016 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变动率达到 367
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 2016 年 12 月取得北京某咨询公司开具的技术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131 份,金额 1218 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 73
11 万元,均为开展 CDM 框架下的碳排权交易支付的咨询服务相关费用
经政策辅导,该公司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二、风险描述(一)CDM 简介CDM 是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缩写,实质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或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作用的项目,换取温室气体减排权益,冲抵其本国的减排业务
CDM 交易的商品是 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只有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并获得签发的CERs 才能参与交易
购买方为境外企业,一般由专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协助国内企业(销售方)完成交易
(二)涉及税种及风险CDM 交易涉及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增值税
CDM 交易属于与境外开展无形资产交易,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由于交易的商品是在境外销售和使用的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 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款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开展 CDM 交易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规定,对部分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能对上述可享受优惠的 CDM 项目所得没有单独核算,存在无法享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