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契约书 隐名合伙人 xxx〔以下简称为乙方〕,知名营业人 xx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 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 xx 商行专营 xx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xx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xx 元整外,余人民币 xx 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其次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xx 元整后,即为 xx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名目借贷对比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觉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根据合伙出资额比例安排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安排,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安排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 x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加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假如其财产缺乏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至 xxxx 年x 月 x 日止共为 x 年 x 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削减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情愿连续出资的,不在此限
且甲方有意连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情愿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如中途欲将 xx 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情愿根据时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