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 1、并存的债务承当 并存的债务承当,又称债务参加,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当债务。并存的债务承当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当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参加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当与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参加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当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当。第三人所承当的债务应与承当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当后发生的利息及、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当。 第三人参加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当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2、免责的债务承当 免责的债务承当,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当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当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当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当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当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当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那么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当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当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当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当的效力。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当合同,由第三人承当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当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同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当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当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当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