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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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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外请专家会诊管理,更好地发挥外请专家作用,提高医疗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卫生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医疗风险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教科、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拟邀请专家会诊需向医教科提供外请专家来院会诊申请表,内容应按表逐项填写,报医教科登记后,加盖公章,由医院向被邀请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征得被邀请的医疗机构及被邀请人同意后,方可来院会诊。 三、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时,应履行上述的审批手续后,及时补办书面材料。 四、邀请会诊科室将专家的会诊意见仔细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病人的手术记录由专家签字,科室相关人员记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会诊手术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范围或被邀请的医院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我院可独立开展的诊疗技术。 六、如外请专家手术或者诊疗出现意外立即向医院报告,通知专家本人及被邀请医院立即积极协调处理,避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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