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证政治安定和社区稳定,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财产和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 1990 年 9 月颁发)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教委教政﹝199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老师(包括外籍老师)、学生(包括留学生、交换生、成教学生)教育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规定,加强对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或违反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非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学员证,或者佩戴学校校徽等。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证章的校外人员,应当在校门卫室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沟通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讨论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党政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委宣传部后始得进行采访活动。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党政办、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第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离开学校,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本校师生员工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