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指导机制调整调查报告 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是各种行政行为的直接执行主体,与县级局之间形成业务领导和指导关系,这种业务指导机制的好坏关系着基层工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近几年,随着基层监管执法重心的转移,县级局对基层工商所的指导调控力被弱化,导致局、所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协调,部分工商所监管执法方式和技巧缺少更新,出现监管不到位、执法不法律规范等问题,给基层建设工作带来较大阻力。针对这一问题,省市工商局进行了深化调研,仔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部分调整意见和建议。 一、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县级局业务科室、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力出现弱化趋势,业务科室直接参加基层执法面越来越广,导致重复执法、多头抽检等现象产生,严重浪费基层监管资源、造成基层行政行为的无序性。 〔一〕执法行为重复,浪费监管资源。县级局托付工商所执行监管权力的同时,设立了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商标广告科等单项业务监管科室,负责基层工商所业务工作的纵向指导,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由于现有条件的限制,县级局业务科室越来越多地把精力投入到市场直接监管和执法办案中,与工商所职能相互重合,导致依法行政管辖范围和职权划分不明确,造成执法监管资源浪费。一是重复查处。部分经济违法案件,公平交易局、市场监管科、工商所均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常常会出现同一案件被工商所查处后,再次被对应的业务科室立案调查。二是多头抽检。同一时期内,针对不同经营业户的同类同批次商品,县级局业务科室与工商所由于信息沟通不准时,多头抽检化验,得到相同结合,浪费了监管执法资源。 〔二〕权限下放不够,监管法律规范不强。工商所处于市场监管最前沿,对辖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较为了解,更符合市场差异性监管的需求,但目前县级局对工商所下放的监管权力仍不够到位,使对部分企业的执法查处权与日常监管权相互分别,执法过程中无法表达针对性和差异性,导致部分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如基层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觉察某企业超范围经营,但在对其进行深化调查的同时,该企业可绕过工商所,直接向县级局注册窗口胜利通过年检,而注册局对企业年检材料的核审主要着眼于电子档案和书面材料,无法对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进行落实,导致企业年检过程形式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三〕重视成果汇报,轻视方法指导。县级局对工商所支配的工作任务,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