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总结 第 1 篇:工商所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乡镇**所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乡镇、社区 工作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与**派出所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蕲春县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局、公安局及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工商所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进展人员,要求被进展人员进展其他人员加入,对进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进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酬劳(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进展人员,要求被进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进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进展人员,要求被进展人员进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酬劳,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利通二分局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分局配合的,公安分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工商所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第五条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条 工商局、公安局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讨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讨论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工商所 二 0 一*年八月六日第 2 篇: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总结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市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关怀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打击传销工作和创建无传销城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坚持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初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