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资源利用认定事项通知 各区、市进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进展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鼓舞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申报 〔一〕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依据《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法律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要求预备认定申报材料。 〔二〕区、市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包括查看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台帐、生产运行记录〔电脑记录〕以及生产工艺装备和关联单位等状况,材料中涉及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后应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全部材料于每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底或 11 月 15 日至 11 月底附文集中转报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我委窗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 〔一〕区、市主管部门应统筹支配辖区内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抽样。支配检测抽样准备时,应协调检测机构集中进行;必要时,邀请同级税务部门共同参加。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每年至少组织抽样检测一次。 〔二〕托付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分别承担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综合利用混凝土产品检测检验。受托付检测单位抽样检测检验后,应向受检企业出具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还应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检测检验结果登记表》并报送我委节能办。 〔三〕综合利用非建材产品的,由有资质的市级〔含〕以上或行业检测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综合利用混凝土产品认定现场审核 〔一〕区、市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混凝土产品组织现场审核。企业应提前上报月度生产准备〔每日准备生产的产品规格、工程名称和工程量〕,地方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报的生产准备确定审核的日期、工程和产品规格,审核人员〔不少于二人〕应现场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现场审核表》。 〔二〕现场审核应在检测抽样前完成。现场审核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每个规格产品现场连续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小时且工程量不少于 80 立方米或连续审核工程量不少于 100 立方米。 四、换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一〕换发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和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品种名称没有发生转变;综合利用废弃资源来源稳定可靠,与关联单位签署的合作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