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医疗机构监管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相关科室: 为严峻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标准医疗市场秩序,健全对医疗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现就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工作重点 〔一〕对未取得或已被注销
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擅自执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视管理力度,严峻惩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等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展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超出诊疗科目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空挂科目〞、“外包科室〞等违规行为
〔四〕对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展全面监视检查,严峻 查处伪造医师资格证书骗取执业注册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效劳活动整治,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六〕严峻打击游医药贩、药店“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询问〞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效劳的行为
〔八〕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视检查,严峻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
〔九〕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把握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状况和医疗废物处置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十〕标准审批行为,严把准入关口,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 〔一〕卫生监视所:负责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把握机构、社区卫生效劳站,以及城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国道范围内相关单位〔村卫生室除外〕的卫生监视执法工作,对城区上述范围内未取得或已被注销
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擅自执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指导各基层防保所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无证非法行医屡次被取缔或被卫生行政惩处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对基层防保所的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