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方法〔1992 年 12 月 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63 号发布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 日发布,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修正〕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开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城市规划、方案、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那么,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方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开展方案、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方案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方案〔以下简称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方案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年度供地方案应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 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开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上述出让的土地可以是未经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经过平整和进行根底设施建设的土地。 第七条 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