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
doc 1、〔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 1•承包单位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进场时间、批次、种类填报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并连同数量清单、质量证明材料、自检结果等附件准时报送工程监理机构
进场材料必需有出厂合格证、生产容许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复印件应当加盖供应者〔供料商〕和提交者〔施工单位〕的红印章和签名,应提交 4份以便留备存档
2•进场水泥、钢筋、掺和料、外加剂、钢材、电工用料、防水材料等材料均应在使用前进展复检,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标准抽样送检
凝凝土构造、金属构造、木构造的预制件及半成品必需事先进展鉴定
3•见证取样送检是施工单位委派的送检员在监理单位授权的“见证人〞见证的状况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工程中涉及构造平安的 2、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展检测
4•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的规定
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构造的混凝土及抗冻、防渗试块;用于承重构造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构造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砂石骨料、电工用料等;标准规定必需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材料
5•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依据见证取样和送检打算,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展见证,送检员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3、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的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监理工程师和送检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6•抽样后无法封志的必需由监理工程师与送检员共同送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7•见证取样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