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甲方:XXXX 县林业局乙方:XXXX 有限公司乙方因 XXXX 项目工程需临时占用林地 XXXX 公顷,为确保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及时恢复正常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占用林地期限根据省林业厅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期限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归还的林地必须符合正常林业生产条件。乙方必须建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详细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遵守恢复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2、在恢复生产条件时,应先将毁坏林地的土地进行平整,然后覆盖 1 米厚种植土,确保恢复生产条件。 3、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或占用林地期限内占地结束),乙方归还林地时,甲方需对乙方归还的林地是否符合正常林业生产条件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后,本协议履行完毕。 4、假如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或到期归还甲方的林地不符合正常林业生产条件,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申请司法机关强制乙方执行,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