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 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 16 周岁,无阻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