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特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因特网的普及,人类已经进入全球化、网络化的信息时代。信息社会在带给未成年人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小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有以下特征:(一)侵权主体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每天有人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杂着一些未成年人的隐私,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络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网络用户卜传的。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十分广泛,小仪包括个人和网络经营者,还包括商业公司、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和黑客。(二)侵权客体的特殊性传统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一般是指仪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小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而网络隐私权客体的范围有所扩人,包括了传统经济活动下不属于隐私的内容,例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即未成年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一切个人信息都属于信息时代网络活动中隐私权的内容。末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资料、网络通信内容、个人网络生活和个人网络空间都会成为侵权的客体。(三)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在网络环境下,侵犯末成年人隐私权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个人信息被披露会对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随着互联网的口益普及,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融入网络,他们在学习先进科技,吸取丰富知识的同时,也面临着隐私权被侵害的危险。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经验不足、维权意识淡薄的广大未成年人,法律界应将未成年人隐私卡义研究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四)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在互联网中,未成年人的信息资料通常以数字或数据的方式表现,其数字化特征,为他人收集、复制、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主要有对未成年人数据的非法收集、恶意散布、非法利用、非法交易等。未成年人信息常常可以轻而易举地为他人获得,甚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被泄露。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不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小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