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典型判例 7 则原创 2016-11-12 甘国明整理小甘读判例阅读说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进行扩张性解释,否认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独立人格,判令关联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出现公司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反向刺破”的判例
这些判例对于保护债权人无疑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但也使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制度处于被司法破坏的危险境地
如何对二者进行平衡,值得认真考量
本期对相关判例集中整理后,希望引起对此类案件的思考
限于篇幅,在不影响判例主旨的情况下,对原判决进行了删减,特此说明
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
一、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 1999 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
2001 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
2008 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 2004 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
2007 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 2005 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 2007 年入股
2008 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 90%股份)、吴帆(占 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