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旅游效劳合同 本章共 19 条,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代办合同、旅游咨询以及住宿效劳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效劳合同的一般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游效劳合同概述 1999 年公布施行的合同法分为总那么、分那么和附那么三个局部,总那么局部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分那么共分为 15 章,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 类合同作了规定
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规定了旅游效劳合同,但由于各方面对是否将旅游效劳合同作为一类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存在较大争议,最终合同法没有对旅游效劳合同单列一章作出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效劳合同与其他无名合同一样,均适用合同法总那么的规定
本法第五章对“旅游效劳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标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开展
本法的规定使得旅游效劳合同正式成为有名合同
有关旅游效劳合同的问题,首先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仍适用合同法总那么的规定
除本法外,国务院 2024 年公布施行的
、国家旅游局 1997 年发布的
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
、2024 年发布的
旅行社出境旅游效劳质量
等法规和规章也对旅游效劳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二、旅游效劳合同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旅游效劳合同,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理解并不一致
德国民法典第651a 条规定:依旅游契约,旅行社对于旅客负提供旅游给付之全部〔旅游〕之义务;旅客那么负支付约定旅游价金之义务
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将旅游合同分为旅游组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