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 为法律规范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制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街道的经济进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2)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