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一、总则1.编制目的 为法律规范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制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街道的经济进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2)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街道突发公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