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 一、
实施后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现象明显增多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加大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情形变化:根据
,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才承当法律责任;根据
,用人单位只要客观上存在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应承当法律责任
二是法律后果的变化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显加大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法实施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集体拒绝订立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与
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用工补订劳动合同时,出现职工集体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些职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是,用人单位之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未清理这些历史欠债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
这导致用人单位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正常生产,不可能解除所有职工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清理历史欠债能力有限;而不订立劳动合同面临每月双倍工资的后果
(二)优势劳动者成心拖延订立劳动合同
一些素养高、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劳动者,担忧订立劳动合同后“跳槽〞本钱过高,想方设法拖延订立劳动合同
如提出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征求律师意见,需要协商反复修改有关条款,有关证件不齐全等理由拖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解除其劳动合同需支付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而且不同意流失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