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7 号 【发布日期】2024-07-04 【生效日期】2024-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7 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法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0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标准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那么、行业标准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方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老实守信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