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偿债务,抵押权能否承继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争鸣主讲人:赵可星评议人:张付成冯永军主持人:申惠文时间:2012 年 3 月 15 日晚地点:法学院 210 会议室申惠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郑州大学司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主办的第九期蒿阳民商法学术沙龙,现在开始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赵可星老师,给我们主讲一一《保证人代偿债务,抵押权能否承继》由张付成老师、冯永军老师两位做评议人
今天参加的老师还有罗晓静老师、苏彦新老师、高留志老师、张德芬老师、吴洪老师、焦艳红老师
按照我们沙龙的程序,首先由主讲人主讲,然后是评议人评议,最后是老师和学生们自由发言
下面我们掌声欢迎赵可星老师给大家开讲
赵可星:大家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一一保证人代偿债务,抵押权能否承继
我加了个副标题,叫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争鸣
先破题,本命题是研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自己所受损失,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即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对于自己的付出,如何通过行使追偿权获得补偿
也就是说保证人是代人受过,他是替债务人清偿的,那么主债务人作为受益人,他欠债权人钱,保证人替他拿出来了,保证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其追偿权向谁行使
是向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呢
我们现在研究的问题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但假如主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了抵押,那么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抵押权
也就是说,一个债有双重担保,一个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债务人又提供了物的担保
这个时候保证人能否承继债权人的抵押权
也就是说,能否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一种优先权
也即假如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该追偿权在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情况下,它是一种普通的债权,还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回答对债务人是没影响的
你们想一想,债务人以他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一种无限的责任
所以说,有抵押权与没有抵押权对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