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内容 (1)名称
应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未成年或被的人,不能担任代理人;参加案件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3)诉讼委托的实质内容
包括三个方面: a
委托代理的是什么案件
要写明案件的名称,如继承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根据法律规定,写明“委托人 xxx 自愿委托 xxx,并经其同意为受委托人”
必须具体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委托人所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
诉讼委托书应说明是特别授权委托或一般委托
假如是特别授权委托,应说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讼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原诉或者上诉”
其目的是明确责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权限进行诉讼
如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诉讼委托书中所规定的代理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因此,诉讼委托书在具体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部分诉讼代理”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代理的委托书,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
应写明“委托书”或“xxx 委托书”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
(3)所规定的权限内容和范围
这是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
假如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假如是专门委托书,应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