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释明制度的构建的应用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 民事诉讼中释明制度的构建 王士雨 提要:建立释明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进展趋势。它是在辩论根底上产生的,设置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仅仅由于法律学问的欠缺而带来的实体上不应由他来担当的不利后果,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来平衡当事人辩论力量的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对于释明权制度的构建仍处于不完善状态,由于确定当事人主义有其弊端以及中国现实的国情,需要在我国构建释明权制度。 一、两大法系国家释明权制度立法之比较 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 2、权、阐释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索取证据不够充分却以为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喻的方式提示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恰当的予以排解,或者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释明权是西方民事诉讼立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其创立于 1877 年德国的民事诉讼法,最早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用语。德国首次接受了“释明〞概念,并将“释明〞内容规定在 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第 1 项和第 2 项中。由于其立法者意识到,在民事诉讼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无视法官职权指挥诉讼的作用,必将影响诉讼效率和实体的公正。1977 年的德国? 3、程序简化法?还增加了法官对案件的事实有对其法的观点予以指出的义务。德国判例中就显示以此为依据,法官对该案中诉讼失效的抗辩有释明的义务。即法官可以向当事人指明,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恳求,可以行使诉讼失效的抗辩权。[②]1890 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1895 年的奥地利等国家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又促使了法国对 1806 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对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展调整。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在首章“诉讼的指导原那么〞中第 8 条提出,“法官得要求诸当事人供应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的说明。〞第 13 条“法官得要求当事人供应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法律上的说明。〞第 16 条第 3 款是为保障对席辩论及当事人的防卫权,法官必需促使当事人就法官依 4、职权所认知法律上的观点陈述看法之后,始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成文法直接规定释明权,但在二战以后,长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