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局部〔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
1 民用机场 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 ,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2 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效劳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 最低配备 minima allocation 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 根本要求4
1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 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2 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效劳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