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根据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 2 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 10 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讨论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 2 亿元以下且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