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省建立健全化工行业生产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内所有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储存、经营、讨论等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法律规范
第三条 全省化工企业除贯彻执行本法律规范外,还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原料储运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储存化学物品要严格执行配装规定,不可配装的必须隔离
备料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放在同一区域;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与易燃物品不可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炸药与起爆器材不可同存一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不可同存一库
第五条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化学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自燃、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要置于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置通风降温装置和消防安全设施
第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有明显标识,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第七条 各种承压储罐的设计和使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用的管道、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必须采纳阻燃自熄材料建造
罐区内不得穿越与储罐无关的管道和电缆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储罐上应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装运人员必须根据装运物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运时要注意标志,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第九条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等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