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毕业同学实习工作报告 法学类毕业同学实习工作报告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关怀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关怀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了解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争辩,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年 4 月 29日作出〔20**〕四西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 20**年 7 月 4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状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 年 6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 轴约86 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 30 万元,后又于1999 年 9 月 26 日、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