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法律规范(2024 年版)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法律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法律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根据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 5 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 5000 例,其中,累计完成根据四级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