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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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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湖北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 (鄂民管函[20xx]7 号) 第一条【检查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贯彻党的 xx 大和 xx 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具体实施抽查的单位及职责】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具体实施抽查的单位,职责为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三条【管辖范围】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性基金会。 第四条【建立两库的方法、标准及管理使用要求】所有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根据登记类别分别纳入全省性社会团体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库、全省性基金会库。 第五条【抽查比例的确定】在库中随机抽查 5%社会组织。 第六条【抽查频次的确定】每年一次。 第七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随机从全省性社会团体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库、全省性基金会库中抽查。 第八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根据当时工作安排情况,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检查方式】实行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的方式检查。 第十条【检查的内容及要求】1、财务收支情况 2、开展活动情况 3、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5、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的运用】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经检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概念解释等】本操作流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20xx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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