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进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 1 所列标准控制
表 1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退线距离 类别层次朝向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43多层86高层1513次要朝向低层33多层55高层88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倍,且不得小于 3 米,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