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管理药品岗位职责 第 1 篇:特别药品管理特别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别管理办法。因上述四类药品如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极易造成瘾癖、中毒或产生依赖性,危害人民健康,失之管理,就会发生流弊,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对这类药品必须实行有别于一般药品的特别管理方式,如定点生产、定点供应、限量购买,控制进口等。 一、麻醉药品管理 由于历史上中国人民深受麻醉毒品的危害,所以建国以来的数十年向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直实行特别管理办法,以正确发挥防病治病的作用。早在 1950 年 11 月,经政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生产、供应和使用规定由卫生部设立或专门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和贩卖。以后又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规定。1963 年 5 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加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了 1950 年条例的内容。 1978 年 9 月,国务院又重新订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在颁发的通知中指出,麻醉药品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可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这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斗争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制订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并于1979 年 2 月公布实行。为了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于 1987 年 11 月 28 日又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例如临床上常用于镇痛的吗啡、度冷丁等。麻醉药品也称为成瘾性的毒性药品。 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如麻醉乙醚,以及局部麻醉药如普鲁卡因等,它们与药事管理的麻醉药品不同,它们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 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尔可定类、可卡因类、全阿片素类(潘托邦类)、大麻类和合成药类。具体品种如下。 阿片类:阿片 阿片片 阿片粉 复方桔梗散复方桔梗片 阿片酊 吗啡类:吗啡 盐酸码啡 盐酸吗啡注射液 盐酸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盐酸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类 盐酸乙基吗啡 盐酸乙基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注射 可待因类:可待因 磷酸可待因 磷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