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服务合同 猎头服务合同第 1 篇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劳务招聘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需求职位人才的寻访推举服务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前言: 甲 乙双方保证各自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的组织。乙方应确认有从事该项服务的资格,甲方应确认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双方就各自的确认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甲、乙 双方本着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合作签署“本合同”,并同意自觉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其中、高级人才推举的供应商。 2、甲方如有招聘需求,应向乙方提供委托招聘职位信息,内容包括需求岗位职责描述、胜任条件、薪资福利条件、需求人数和日期等。 3、自甲方正式委托职位寻访之日起,乙方正式启动寻访推举工作。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推举每个职位 2—3 名经过甄选基本符合甲方职位需求的候选人,直到甲方录用乙方所推举的候选人为止。 4、乙方在推举候选人时,需要向甲方提供人选的详细简历,说明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主要职责、成就以及能说明其工作胜任能力的任何其它必要资料。 5、甲方聘用乙方推举的人员,在 个月(保证期),自推举人开始在甲方工作之日起,如发生聘用终止,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相同职位的人才服务,乙方应保证在甲方通知乙方的 15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再次提供候选人。 第二条 限制 1、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职位需求信息和做出虚假承诺。 2、合作期间甲方不得直接聘用乙方猎头顾问和工作人员,如有发生甲方应付乙方该职位应付猎头佣金的双倍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保密原则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员工信息进行保密。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人选资料、服务费用保密,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选资料用于任何非自己聘用内部员工的目的和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和法人)。 3、在未取得到推举人选的允许,不得向其正在任职的单位(雇主)作背景调查。 第四条 人选的推举、面试 1、甲方在乙方提交候选人资料后的 48 小时内需将是否面试的决定通知乙方,并在面试后的 24 小时内将面试结果通知乙方。 2、假如乙方提供的简历甲方已从其它渠道猎取时,甲方需在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