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和废气 布点与烟尘烟气采样监测技术法律规范作业指导书 (依据标准: GB/T5468-1991、GB/T16157-1996)一、点检烟气分析仪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现场监测前烟道气分析仪的点检工作。2、点检项目与基准: 电源能否接通; 面板按键接触是否良好; 抽气泵是否正常; 水收集器及采样探针中是否有冷凝水; 粉尘过滤器是否清洁; 仪器充电电池的电量是否充足; 整个抽气系统的气密性是否良好。3、点检记录: 点检的时间、内容与结果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4、问题与纠正: 点检人员对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采样负责人报告。二、点检烟尘采样仪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现场监测前烟尘采样仪的点检工作。2、点检项目与基准: 电源能否接通; 面板按键接触是否良好; 抽气泵是否正常; 皮托管及采样嘴是否完好; 干燥器中硅胶是否失效; 洗气瓶中双氧水是否混浊; 打印机是否正常; 整个采样系统的气密性是否良好。3、点检记录: 点检的时间、内容与结果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4、问题与纠正: 点检人员对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采样负责人报告。三、样品交接(滤筒、样品瓶)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现场监测结束后采样人员与实验室内分析人员的样品交接。2、操作步骤: 采样人员在现场监测结束回到实验室后应立即与样品分析人员进行样品交接。 在样品交接后,采样人员与分析人员应共同、完整、正确地填写样品交接单上各栏内容。 采样人员与分析人员必须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3、注意事项: 样品交接单应随测试报告归档。四、样品分析(滤筒、重量法)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前后滤筒的称重。2、一般事项: 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有关规定。3、器具与材料: 器具 (1)分析天平 精度 (2)烘箱 0-300℃ 材料:圆筒状玻璃纤维滤筒,28×70mm4、操作步骤: 用铅笔将滤筒编号。(新规定不能用铅笔) 将已编号的滤筒(或采样后的滤筒)在 105~110℃烘箱中烘烤 1 小时。 将滤筒取出放人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感量天平称量两次,两次重量之差应不超过。 记录称重的滤筒的重量。5、注意事项: 天平实验室应保持恒温、恒湿。五、检测结果分析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道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除尘效率的计算。2、一般事项: 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