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粉尘检测制度一、为了给矿井制造一个安全生产和环境,减少粉尘对矿井职工的职业性危害,防止发生煤尘爆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粉尘防止规定,特制定本规程。二、各分矿分矿必须按规定制定制定专人负责,定期对井下各个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检测。三、测尘工必须有经过培训并取得测尘资格证书,熟悉井下环境及粉尘的危害性的人员担任。四、检测要求:1、对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应每月测定 2 次。2、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地点每 6 个月测定一次。3、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变更工作地点重新测定一次。五、操作程序:检查仪器 准备滤膜现场采样分析采样填写数据 整理仪器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六、测尘位置选择: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巷。2、采样高度为米。3、掘进工作面时,在风筒另一侧距装载及打眼或喷浆点 4-5 米。4、多工作面工作地点在回风巷据工作面回风口 10-15 米处采样。七、测尘开始时间要求:1、对于连续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 5 分钟后进行采样。2、2、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八、每次进检测结果填入测尘报表上和测尘台帐。有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阅签名,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留存备案。九、各分矿凡未按要求对井下作业场所粉尘进行定期检测的,以违反制度进行处罚。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