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影视作品名称商标维权 一、现象 出名影视作品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抢注影视作品名称,成为众多商标炒手所热衷之事,他们在影片开始宣扬之时就注册影视作品名称或是影片主人公名字等与影片亲热相关的商标,再以高价进行倒卖。而通常很多制片人却对此不以为意,即便制片方对片名进行商标注册,其申请注册爱惜的类别也主要都是围绕着电影本身来进行注册爱惜。这说明虽然制片方也意识到影片所带来的一系列延长产品及产业的进展,对此所进行爱惜的力度照旧不够,因为电影延长产品并不是只涉及电影制作本身,影片还会有其他的产品效应或产业效应的出现,若也用电影片名进行注册,就可以搭上出名影片在公众中产生的巨大影响这一顺风车,例如,在电影《我情愿》中,用男女主人公见面的咖啡馆作文章,注册申请第 30 类商标类别——咖啡、茶、可可等商品的爱惜,那么这已经超出了电影制作的商标爱惜类别的范围,而影片中男女主人公的邂逅却无形中为咖啡馆增加了宣扬效应。 二、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行为的定性 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可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行为,还是仅仅属于恶意注册? 〔一〕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在我国商标法中的界定比较狭义,其主体被限定为代表人或者人,将代表人或者人私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表人或者被人的商标的行为定义成恶意注册行为。然而,笔者认为,应当对恶意注册的定义予以扩大,不妨就以其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即指商标注册人为了猎取某种利益或是效应,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可能危及甚至是损害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将出名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无非是想要利用出名影视作品的播放在公众中造成的影响,为其产品或服务做免费宣扬,使得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或服务与影视作品之间存在某种亲热的联系,进而为自己的产品、服务打开扩大市场提供便利。该行为无非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利益。因此,非影视制作人将出名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是恶意注册行为,但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注册的行为的规制临时仅针对商标人或者代表人,尚未将其他主体也纳入禁止恶意注册行为的范畴,希望能够借助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机,对此项规定进行完善。 〔二〕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指他人对那些已经使用在先,但尚未依法申请核准进行登记的商标进行抢注,或对与该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同类商品进行注册,并经工商局予以注册登记,取得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