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冻结申请书申请人:邓文琦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路居委会第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24申请事项:请求解除对邓文琦所购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 B1 区一层 102 号商铺的冻结。事实与理由:2024 年 2 月 5 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的申请以《执行裁定书》[(2024)蓝法值字第 182-2 号]冻结了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 B1 区一层 102 号商铺。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将其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商铺第 B1 区一层 102 号卖给了我,我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并在蓝山县建设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产权属于我,已不属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也与申请执行人唐基文无任何经济纠纷。因此,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申请贵院冻结我购买的 B1 区一层 102 号商铺是错误的。现申请对我购买的蓝山商业步行街 B1 区一层第 102 号商铺解除冻结,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此致蓝山县人民法院申 请 人:邓文琦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