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规章制度的法理分析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王工厂内容提要:高等学校作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合法权力来源是国家的法律授权;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其自主权实现的必要条件,但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才有效,而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也是高校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条件;我国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众多失范现象,其原因也较为复杂,而在目前法治条件下行政规制是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法律规范化的主要方法,要发挥行政规制的作用,需要完善的程序来保障。关键词:高校规章制度 合法性 法律规范化一、引论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于现代高校是集人员、物资、信息于一体的专门化社会公共组织,其内部管理中要求在目标统一、权责明确、高效有序中保持自由、民主的学术氛围;外部参加要求以独立实体从事社会性活动。如何运转高校机器,使高校既不失公益本色又能够被社会所认同,学校的规章制度便成为协调高校机器高效运转的润滑剂。学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行为法律规范的作用;高校基于学术自由的需要应当享有较高程度的自主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心所欲,自主权的行使亦应当在法治之下,学校自主权利的运行也离不开国家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同时,为保证学校的自治权力,国家介入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与高等学校自主权之间应当维持平衡。二、学校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来源(一)学校作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分析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组织之一,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学校的成员。笔者认为国家授权是学校作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合法权力来源。依据公权法定的原则,只要是公权力,就必须以国家法律授权为前提。任何一个组织的公共权力都不是它自身取得的,而是来源于国家的授予。高等学校在向学生提供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中行使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应当得到法律的授权,高等学校也因此成为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国家之所以授权公立学校制订自治规章,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国家立法事务纷繁复杂,高等教育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非一般立法者所能明了,因此为了减轻立法者的立法负担而授权其自订规则;高等学校出于进展学术、传播文化之目的需要较之行政系统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需要在管理中发挥主动性,促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