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贵州省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方法
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 为标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方法
,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
贵州省定价目录
中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效劳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效劳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不纳入定价听证工程
第四条 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贵州省定价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工程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五条 定价听证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那么,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开进行的听证会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七条 定价听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提起,并由其组织召开听证会
纳入省级定价听证目录的,由省政府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纳入市、县定价听证目录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八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需要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组织听证
委托定价听证的应当遵循以下事项:〔一〕定价机关以书面方式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二〕委托日期与听证会进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