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合作科研协议书 汕头大学医学院与国外大学 联合培育 博士生书 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派出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派出人)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派出人中方导师)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_______________)就乙方进入汕头大学医学院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联合培育博士生项目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育和进展的需要,派遣乙方以联合培育博士生的身份进入联合培育博士生项目,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时间按乙方正式进入联合培育博士生项目之日算起。丙方为联合培育博士生的中方导师。 第二条 甲方根据与国外大学联合培育博士生项目的有关规定,保证乙方在以下方面的待遇: 1、 乙方以非在职身份攻读联合培育博士生,在中方开展讨论期间,根据联合培育博士生的规定享受汕头大学医学院博士生生活津贴及科研经费资助。 2、 乙方以在职身份攻读联合培育博士生,在读期间甲方保留其公职,给予连续计算工龄,国家基本工资照发,学习结束按期返回派出单位工作,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在中方开展讨论期间,根据联合培育博士生的规定享受科研经费资助。 3、 乙方在国外期间,学院按联合培育博士生项目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用和一次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 4、 乙方学习期满回国后,甲方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情况需要终止学业、改变导师或延期毕业(超过 年)等信息,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医学院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双方导师、派出单位和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乙方抵国外大学所在地之后,应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外领事馆报到。在学习期间,应维护祖国荣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入境人员的规定和所在国法律。 第五条 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半年向医学院科研处和甲方人事部门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一次。乙方回国后,应向甲方提交外方指导老师对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工作态度和科研能力的书面评价书一份。 第六条 乙方在联合培育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联合培育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或从事与联合培育无关的活动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赔付所有已经支付的培育费用,包括并不限于个人承担部分以外的学费、课程学习费、奖学金及生活津贴、基本工资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取得国外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