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责任、义务有关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应肢解工程
3、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应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6、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下列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付:(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试验)报告;(4)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0、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