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纳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 2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纳招标的形式的发包。经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