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粤 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假如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纳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执行程序。假如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手机号码 代理人 律师执业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 送达 是否接受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送达 是 □否 认证的手机号码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要关注“粤公正”微信小程序并完成实名认证。本院将以认证信息为该证件号码或手机号码的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账号作为电子送达账号。 邮寄 送达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送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微信扫左侧二维码,关注“粤公正”微信小程序, 输入 身份 证 号码和手机号码 , 完成 实名认证 。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纳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