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法律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程序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干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