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标题注释】[收稿日期]1999—08—20【 作 者】施惠玲【作者简介】施惠玲,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施惠玲(1965—),女,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内容提要】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促使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为公众服务的质量,其有益的经验对内地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有多方面的启发意义。【关 键 词】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内地/行政监察/启示【 正 文】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0—2820(2000)03—0087—05 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是随着香港经济高速进展,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日趋扩大,具有完整系统的行政监督与补救制度逐渐形成过程中,顺应行政监督与补救途径多元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一般香港市民提供一个申诉途径(市民如对政府部门行政上的决定、行动、建议或作为有所不满,均可提出投诉),补足及加强现有的投诉途径。从而使申诉专员担当起监察政府的角色,防止公共行政权力机构滥用职权,提高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香港申诉专员署于 1989 年 3 月正式成立,至今有 10 年了。在这 10 年当中,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已成为香港现存体制不可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了不同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申诉专员制度的独特之处。这主要表现在香港申诉专员没有拘泥于一种一般性的动作程序,而是积极寻求多渠道、多途径解决投诉的方式,提倡一种投诉文化的建立。诸如:实施“机构内部投诉处理计划”(又称“现处计划”)——申诉专员公署在取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些性质简单的投诉转介被投诉机关处理。现处计划自实施以来,效果较为显著。其优点是:对一些性质简单或纯属个人事件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迅速获得解决。同时,它可以使申诉专员更加灵活地调配资源,集中力量调查那些性质复杂、无法透过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解决以及影响广泛的投诉。推展“鲁仲连”服务——调解服务。调解服务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技巧性的和解纠纷的方法。它可使申诉专员尽量善用本身有限的资源,并为投诉人及被投诉机构提供沟通的机会与环境,鼓舞他们通过直接对话与坦诚的沟通,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而缩减公共行政机构与其所服务市民之间的距离。此外,申诉专员署对于一些性质较为简单的投诉,在完成初步审研工作之后,便可以向投诉人作出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