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业务进展需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职工队伍,尽力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公司内部的人员沟通,真正做到事业留人、文化留人、待遇留人,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进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 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外派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 适宜于派驻的人员包括:(一) 上述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二) 上述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三) 上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四) 不在上述之列,但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集团临时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驻外时限及岗位调整第六条 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派驻区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驻外人员可申请回调,公司将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七条 驻外人员在回调前,其所在区域(项目)必须做好回调人员的考评工作
第八条 驻外人员任满回调后,其薪酬、职务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依据所属编制业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驻外人员更换驻外地点的,其驻外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 驻外人员委派工作程序 第十条 驻外员工的外派,统一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