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律规范加强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使我校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
财务预算、决算是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进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进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进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须落实,支出应从严,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进展
学校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
第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分为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部门财务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财务预算等
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为学校所做的全部收支预算,包括学校运行财务预算和全部专项财务预算等;部门预算为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所做的收支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为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专项财务预算为在某段时间内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其他特定需求而编制的预算
与此对应的有全口径综合财务决算、部门财务决算、学校运行财务决算、专项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 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决算,在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编制,并由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维护学校财务预决算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学校根据章程和进展规划,明确下达下一年度学校进展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据此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 部处、直属单位
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