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试行版)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本市进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纳.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承租人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 四、本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 2 年,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入住人员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 6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根据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出租宿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发布、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法律规范》关于居室使用的要求。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期限租赁。合同期满需腾退住房的,承租人应做好入住人员工作,负责腾退住房。 七、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合同编号: )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甲方(出租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50591215 委托代理人: 屈才平 联系电话: 50591215 乙方(承租人): 【营业执照】 【 】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以下简称“居住使用人"):序号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1 2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浦东新 区 _________ 路 _____ 弄 ______ 号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