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工商合[1999]109 号关于推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1997年9月1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下达了《关于使用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举文本的通知》(沪工商合〖1997〗425号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举文本)》
文本使用至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规范装饰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该合同文本的作用,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对《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举文本)》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举文本)现更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装饰企业在1999年9月30日前仍可使用已购买的《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举文本)
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负责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