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12 月 26 日市政府第 1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4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1000 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