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根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楚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