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根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楚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根据实际成本计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